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甲与熊某、吴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熊某,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87号原告张某。原告吴某甲。被告熊某。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吴某甲诉被告熊某、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吴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吴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