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纪逢、崔举恒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纪逢,崔举恒,吴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李纪逢,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冯亚杰,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举恒,无职业。被申请人:吴凤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纪逢与被申请人崔举恒、吴凤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纪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纪逢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纪逢撤回申请。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李纪逢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