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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纪逢、崔举恒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纪逢,崔举恒,吴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李纪逢,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冯亚杰,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举恒,无职业。被申请人:吴凤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纪逢与被申请人崔举恒、吴凤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纪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纪逢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纪逢撤回申请。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李纪逢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