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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栗热闹与刘忠奇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热闹,刘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82号申请人栗热闹,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忠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栗热闹与被执行人刘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忠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忠奇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四庆审判员  王中利审判员  张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