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市宏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地址铜陵市。负责人崔国强,行长。被执行人铜陵市宏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市宏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宏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