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25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