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晓慧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晓慧,李新,黄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终字第1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晓慧。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东。委托代理人李中文,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贾晓慧、李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被上诉人黄东的委托代理人李中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7日,原告黄东与被告贾晓慧、李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贾晓慧、李新向原告黄东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10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借款利息为本金的月息2﹪。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现原告黄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借款合同为证,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被告主张实际借款为30,00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二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判决,被告贾晓慧、李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东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贾晓慧、李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拿到的五万元实际只有三万元,其他的是高利息,被上诉人是放高利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只同意偿还三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黄东答辩主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主张借三万元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上诉人贾晓慧、李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