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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国兴与李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李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刘国兴,农民。被告李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兴诉被告李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兴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小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