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国兴与李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李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刘国兴,农民。被告李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兴诉被告李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兴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小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