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玉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5)乌勃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包头市固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11街坊。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伪造、变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已判决)���网上发布代办信用卡的广告,有些人看到代办广告后陆续找到被告人付某某开办的公司办理信用卡。因被告人陈某某此时系付某某聘用的该公司办理信用卡的业务经理,为牟取每办成一本信用卡能提成200至300元的酬劳。2013年5月至11月间,受被告人付某某的指使伙同付某某先后为前来办卡的客户梁某、高某某、格某某等34人购买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用于给这些所谓的公司客户去信用卡申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去办卡。案发后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的报案材料;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出具的证明、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档案查询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付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樊某某、梁某、高某某、格某某、萨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房屋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付某某开办的公司打工,其买卖伪造房屋产权证的行为系受付某某的指使所为,在量刑时应区别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其不致再重新危害社会。本院采纳控方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建勋审 判 员 王 洢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