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安明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州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刘安明,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迪,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街5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郭云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宪生,该局法律顾问。原告刘安明诉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阜阳开发区城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2015年6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安明的委托代理人刘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安明诉称: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九里村,2013年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为了解九里村的建筑情况,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告申请公开“京九办事处九里村2006年航拍图”,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京九办事处九里村2006年航拍图”。阜阳开发区城管局辩称:1、原告要求公开的“京九办事处九里村2006年航拍图”不属于政府信息,2006年阜阳市航摄影像图是阜阳市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影像图,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向公民、法人和机关团体提供航摄影像资料。2、原告要求公开“京九办事处九里村2006年航拍图”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没有关系,其申请信息公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安明提举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10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以单位收发章签收。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原告身份证、土地使用证;3、EMS快递单、查询单。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航拍图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原告无利害关系。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庭向本院提供一份阜阳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华侨沟西侧地块航测图查证报告》,证明原告要求公开的航拍图,是阜阳市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向公民、法人和机关团体提供航摄影像资料,制作、保管单位不允许对外公开。原告认为被告当庭提举的证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违背,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经庭审质证,对原、被告告提举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举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被告当庭提举的的证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原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九里村村民刘安明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阜阳开发区城管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京九办事处九里村2006年航拍图”。2014年10月13日,阜阳开发区城管局以单位收发章签收,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未给予原告作出答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按上述规定,给予原告作出答复,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其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刘安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刘安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瑜代理审判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