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应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借款100000元、利息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借款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5642元(其中:借款100000元、利息3000元、诉讼费1180元、申请执行费1462元)及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