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作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作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919号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西路18号三一街区6号栋105、205室。法定代表人钟卫华。被告刘作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作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在2015年8月19日前缴纳诉讼费224元。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