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玉山县马可波罗文化陶瓷至尊店与杨军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山县马可波罗文化陶瓷至尊店,杨军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玉山县马可波罗文化陶瓷至尊店,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金山大道豪盛锦绣家园*#楼*****号店。经营业主:陈春燕,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号,身份证号码3623231975********。被告:杨军火,务工。委托代理人:吴荣,系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玉山县马可波罗文化瓷砖至尊店与被告杨军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涂鸿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山县马可波罗文化瓷砖至尊店经营业主陈春燕与被告人杨军火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山县马可波罗文化瓷砖至尊店(以下简称“马可波罗瓷砖店”)诉称:2012年上半年,原告将200箱代码为429的马可波罗瓷砖运至第三人范明辉开办的光辉(瓷砖)加工厂进行加工,后剩余35箱瓷砖一直存放在该厂,因光辉加工厂搬迁,35箱瓷砖不慎遗失。2014年10月15日,原告在另一老王加工厂发现原告遗失的马可波罗瓷砖5箱,随即向玉山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报案。经玉山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介入调查取证后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发现的5箱瓷砖系被告人杨军火存放,并根据被告杨军火本人的陈述,除原告发现的5箱外,另有7箱加2片马可波罗瓷砖存放于杨军火仓库和农户家里,共计12箱加2片。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瓷砖,但被告置之不理,经金山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返还原告马可波罗瓷砖12箱加2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马可波罗瓷砖店业主陈春燕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成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口信息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金山派出所出具的调查笔录复印件三份,以证明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行为的事实。4.由广东马可波罗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玉山县型号为CH8258的马可波罗瓷砖是由原告经销的,以及该款瓷砖出厂价的事实。被告杨军火辩称:2012年我和原告的瓷砖同在光辉加工厂加工,因外包装比较相似,且搬运的时候是由同一批人搬运的,在搬运过程中的时候误搬,导致原告的12箱加2片的马可波罗瓷砖运到我的仓库了,由于当时我送去光辉加工厂加工20箱左右的瓷砖,搬运回来也是20箱左右,数量上没有差错,所以我就没有注意,我以为是互相搬错了,就没有在意。2014年的时候我将5箱马可波罗瓷砖送至老王加工厂加工,过了几天,金山派出所找到我询问马可波罗瓷砖怎么在我这里一事,我主动带公安部门的人到我仓库和农户家中去看,总共发现有马可波罗瓷砖12箱加两片。因为是互相拿错了,如果这12箱加两片我应该返还,那我送去的瓷砖哪里去了?显然这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是要返还,应该是双方互相返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军火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荣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成立:1.由南昌斌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经销的商品外包装相似,难以分辨,导致误搬现象的事实。2.张和辉的调查笔录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经销的商品因为外包装的品牌相似度高,以至于造成互相搬错获的现象的事实。3.范明辉的调查笔录一份,以证明原告在光辉加工厂加工的时候不存在丢失瓷砖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分别经营唯美集团下属马可波罗牌和L&D牌瓷,2012年原、被告均将瓷砖的加工放在光辉加工厂,2012年上半年原告将200箱(代码为429、产品编号为CH8258、规格为800mm*800mm、等级为A级)的马可波罗瓷砖运至光辉加工厂进行加工。在瓷砖加工好以后,原告陆续将瓷砖拉走,最后发现尚有35箱瓷砖未从该厂拉回。光辉加工厂老板范明辉亦不清楚原告的35箱马可波罗瓷砖被何人拉走。2014年10月15日,原告在玉山县老王加工厂发现遗失的马可波罗瓷砖5箱,随即向玉山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报案,经金山派出所调查后确认,原告发现的5箱马可波罗瓷砖系被告人杨军火存放,并根据被告杨军火本人的陈述,除原告发现的5箱外,另有7箱加2片马可波罗瓷砖存放于被告杨军火仓库和农户家里,现该12箱加2片瓷砖已全部使用了。原、被告在金山派出所的调处下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返还原告马可波罗瓷砖12箱加2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玉山县马可波罗文化陶瓷至尊店系唯美集团在玉山县的专营店,专营代码为429,专营代码是专营店的代码,不是商品的辨别码。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经审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第1.2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3组证据,被告持有异议,因该组证据系玉山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对被告杨军火作的三份询问笔录,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被告方提供的三组证据材料,证明对象为原、被告经销的商品外包装相似,常人难以分辨以及原告方未在光辉加工厂丢失瓷砖。本院认为,该三份证据虽能证明原、被告经销的商品外包装相似,但却未能支持被告方的辩称,即原告方也将被告方的瓷砖拿错,故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专营的12箱加2片马可波罗瓷砖由被告实际占用和控制,被告的占用和控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行为系不当得利行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原告。原告庭审中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因诉争瓷砖有部分已使用,返还原物无法完成,且原告起诉的案由系不当得利,属于债的范畴,没有按物权范畴起诉返还原物,可以认定原告对物权和债的范畴已做出了选择债的范畴处理,对原告需要返还原物的请求不予以支持。被告方辩称因原、被告双方经销的商品外包装相似导致互相拉错瓷砖,如要返还,需双方互相返还,被告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方的瓷砖被原告方误搬而拉走,故对被告方的辩称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12箱加2片马可波罗牌瓷砖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军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玉山县马可波罗文化陶瓷至尊店12箱加2片马可波罗瓷砖(产品编号为CH8258、规格为800mm*800mm、等级为A级)。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军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鸿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