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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恢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孙林林、夏春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孙林林,夏春霞,陈雪峰,钱绪云,时亮,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恢字第0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城河路235号。被执行人孙林林,市民。被执行人夏春霞(系孙林林之妻),市民。被执行人陈雪峰,市民。被执行人钱绪云(系陈雪峰之妻),市民。被执行人时亮,市民。被执行人徐红(系时亮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林林、夏春霞、陈雪峰、钱绪云、时亮、徐红银行存款11936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天德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