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张玉儿与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儿,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儿,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申请执行人:唐鹏,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075元、执行费321.13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