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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池海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池海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厨师。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池海龙,厨师。2012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3月13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泽山、杨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告人池海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池海龙与被害人张某在黄石市湖滨大道单位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被同宿舍的王某、石某劝开后四人相继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池海龙醒后想到被张某打骂心里不舒服,便到厨房拿了一把刀走到张某的床前,用手拉扯张某的被子。张某看到池海龙手中拿着刀,便将被子扯到胸前阻挡,并用脚踢池海龙,同时将放在床头的一把匕首拿出来指向池海龙。池海龙见张某手中拿着匕首,便扑到床上抢夺张某手中的匕首,在抢匕首的过程中,张某的大腿被刺伤、肩部被划伤。后张某被送到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期间医嘱留陪一人,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张某自行支付医疗费用25180.10元。经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右肩部皮肤裂伤、左大腿皮肤裂伤、左大隐静脉弯曲离断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自行支付鉴定费用1317元。另查明:被害人张某受伤时月工资收入为人民币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池海龙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手机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1190.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石某、伍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医院病历、医疗费及鉴定费票据、用人单位确认函等书证,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池海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池海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前罪所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池海龙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及数额:1、医疗费25180.10元;2、护理费1023.22元(按照湖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729元计算住院13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4、营养费600元(本院根据张某的伤情酌定按每天20元计算30天);5、交通费200元(本院酌定);6、误工费5000元(因张某未提供医院出院后休息证明,故本院根据其伤情酌定计算1个月);7、鉴定费1317元,共计人民币33970.3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手机损失费用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止);二、被告人池海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人民币33970.3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杨 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