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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商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海山与崔达华、马德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山,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东商初字第00017号原告孙海山,市民。被告崔达华,市民。委托代理人王颖、王红霞,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明,市民。被告胡建飞,市民。原告孙海山诉被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山、被告崔达华的委托代理人王颖、王红霞、被告马德明、胡建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海山诉称,我原本从事餐具清洁行业,2012年11月份,被告主动要求收购我经营的餐具项目,并于2012年11月19日与我签订了转让协议,转让价款为216000元,分三年付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次月10日前,每月支付6000元给我,如有一方不履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60000元。同日三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条。协议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仅给付了部分转让费,截止2015年3月已差欠转让费107000元。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费107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崔达华辩称,对原告孙海山陈述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孙海山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消毒设备、“爱家”品牌、现有的餐具及市场交付给我,我们仅接收了约三万多元的餐具,因原告孙海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我有权拒绝支付部分转让价款,且合同约定的是2015年12月才支付完全部价款,现付款期限未到,原告无诉权,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马德明辩称,原告孙海山没有将市场和品牌交付给我们,仅给了我们餐具和消毒设备,且原告没有协助我们稳定市场,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导致我们亏本经营。现在清洁餐具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微薄,我们没有能力履行协议,等有利润了再支付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胡建飞辩称,我在协议上签字是事实,我与崔达华、马德明原来是合伙关系,但因挣不到钱,我在2014年12月份已经退伙,对于原告孙海山的债务我不应该偿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海山原从事餐具清洁行业,清洁餐具品牌为“爱家”。被告崔达华与马德明、胡建飞系合伙关系。2012年11月19日,原告孙海山与被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孙海山将其经营的餐具清洁业务转让给被告,包括“爱家”品牌、消毒设备以及现有的全部餐具和目前的市场;转让价款为216000元,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分三年付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次月10日前每月支付6000元给孙海山,以现金支付或将款项汇至原告指定的银行卡号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受让前孙海山所经营的债权债务与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无关,受让后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盈亏等与孙海山无关。2012年11月19日,被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孙海山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元),还款日期分三年期,从2012.12.10--2015.11.10,每月还款陆仟元整。注:孙海山不得再从事餐具行业,违约金6万元,孙海山原有的设备、餐具、市场全部转让给崔达华,永不得违约。崔达华.2012.11.19马德明胡建飞”。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孙海山将约定的设备和餐具交付给被告崔达华。2012年11月27日被告崔达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孙海山设备、餐具,此条不作追讨依据,崔建华,12.11.27”。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孙海山不再从事餐具清洁行业,也未再使用“爱家”品牌。后被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以市场利润微薄为由未依约按时全额给付转让费。从2012年12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被告已给付转让费109000元,未按约定给付金额为71000元,已达合同全部价款216000元的五分之一。现原告孙海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一次性给付剩余转让费107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让协议一份、入账情况说明一份、催款函一份、借条一份、收条一份,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孙海山与被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在合同签订后,应依约按时全额给付转让费。而根据双方认可的证据来看,被告未能依约按时全面履行给付转让费的义务,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已经严重违约,原告孙海山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在庭审中,被告未表示继续按时履行协议,亦不提供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所欠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崔达华辩称部分款项因未到期而不予偿还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马德明辩称原告未有协助其稳定市场,其不愿履行义务的辩解意见,因双方协议没有约定原告有协助义务,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胡建飞辩称其于2014年12月份已经退伙,不应再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其签订的协议中,也约定其对转让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60000元,被告辩称过高请求调整,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转让费为109000元,按照双方每月给付6000元的约定,已给付18个月的转让费,即2014年6月11日起,被告未依约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应从2014年6月1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将从2014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于本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孙海山欠款107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7000元计,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海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被告崔达华、马德明、胡建飞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正亚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