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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葛建芬与青岛国货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葛建芬,女,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郑莎莎,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国货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保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葛建芬与被执行人青岛国货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3)胶民初字第4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75055.65元(利息计算错误),实际执行标的为613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国货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主动交来案款62407元(含执行费102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葛建芬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4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