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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丽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2010年10月13日因买卖伪造的证件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8日因买卖伪造的证件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19日因出售伪造的证明文件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医院附近向群众派发制售假证的宣传单时,应证人孔某的要求为其制作一张名为“吴世军”的假身份证,孔某遂向王某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及定金人民币20元。次日21时许,王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星时空KTV西侧停车场附近将制作好的假身份证交给孔某,并收取剩余制证费用人民币40元。双方交易完毕后,王某被当场抓获,上述假身份证及人民币40元亦被当场缴获,民警当场从王某处缴获离婚证一本、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张及制作假证的宣传卡片多张。经认定:缴获的名为“吴世军”的身份证属假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伪造的身份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宣传卡片等的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丰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查询信息,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出具的粤公户查(2015)046号鉴定证明,深公(南)刑勘(2015)033112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86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一贯表现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26日止。)二、被缴获的伪造的身份证、离婚证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宣传卡片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