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传永与赖梅娟、李大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永,赖梅娟,李大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张传永,男,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梅娟,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阳春市。被告李大创,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永诉被告赖梅娟、李大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赖梅娟、李大创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张传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94元,撤诉减半收取499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共7017元,由原告张传永负担。审 判 长 林 燕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