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法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欢欢与周广波、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欢欢,周广波,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兰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法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李欢欢。被执行人周广波、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兰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执字第186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广波、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兰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广波、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兰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