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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