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