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修)吴玲玲与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玲玲,宋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81号申请人吴玲玲,女,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宋艳萍,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吴玲玲与被告(被申请人)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艳萍银行存款12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艳萍银行存款12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玲玲、王利青名下位于太原市北园街7号3幢3单元3层6号(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恩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