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刘良忠申请执行陈良才、李一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恢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良,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陈良才,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县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一珍,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忠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隆昌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良才、李一珍偿还借款本金35382.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才、李一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良才有银行存款18600.00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此款申请执行人刘忠良领取)并冻结被执行人陈良才银行帐户。现被执行人陈良才、李一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隆昌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