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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卞庆海与程甲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庆海,程甲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98号原告卞庆海,男,200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龚韧,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程甲澳,男,200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程迷住,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卞庆海诉被告程甲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程甲澳及其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