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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鑫煌建材商行与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鑫煌建材商行,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法定代表人:陈���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鑫煌建材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成美云。原审被告: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黄序立。委托代理人:吴瑞雪,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广州市白云区鑫煌建材商行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材购销合同》首页载明“合同签约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50号--广州香柏酒店”、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由三方协商解决,2.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向广州黄埔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上述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