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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湾幼儿园与陈笑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湾幼儿园,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湾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西海湾花园公寓内。法定代表人:肖书贵,校长。委托代理人:岳锦,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嘉慧,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龚生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湾幼儿园(以下简称西海湾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海湾幼儿园向陈某某订购2013年秋季下学期教材,双方于2013年5月29日签订了一份订购教材合同,约定由陈某某向西海湾幼儿园送货,交货日期为2013年8月10日。西海湾幼儿园向陈某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由于该教材在深圳市只有深圳市南山区考试书店有出售,因此陈某某向该书店的主管晏某某订购。因该书店只接受幼儿园的订购,不向陈某某供货,因此,陈某某以西海湾幼儿园的名义向晏某某订货。2013年8月底,晏某某将该批教材送至西海湾幼儿园处。由于陈某某未能及时支付该批教材书款,晏某某于是要求西海湾幼儿园支付书款,西海湾幼儿园随后将书款全部支付给了晏某某。另查,陈某某未将30000元定金退还给西海湾幼儿园。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西海湾幼儿园向陈某某支付货款85661.9元;2、西海湾幼儿园向陈某某支付货款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至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西海湾幼儿园自陈某某起诉之日起向陈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西海湾幼儿园承担。西海湾幼儿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陈某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及利息4853.3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10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判决时计至归还之日);2、诉讼费用由陈某某负担。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诉部分。晏某某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晏某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因此,陈某某未实际履行其与西海湾幼儿园之间的订购教材合同。陈某某要求西海湾幼儿园支付货款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关于反诉部分。双方未对定金条款约定具体的执行条件。陈某某存在未按约定时间供货的情形,而西海湾幼儿园存在未通知陈某某是否应继续供货前提下接受案外人晏某某的供货,不再要求陈某某供货的情形,陈某某、西海湾幼儿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陈某某主张其已将定金退回给了西海湾幼儿园,其中2万元是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3年12月11日银行转帐给西海湾幼儿园的财务曹某,另外一万是另送货物抵扣的。该院认为,陈某某如果认为西海湾幼儿园有欠其货款,根据常理陈某某不可能再将定金退还给西海湾幼儿园,而应当将该定金充抵货款,陈某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与常理不符,因此该院不予采纳,该院认定陈某某未将30000元定金退还给西海湾幼儿园。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各承担部分责任,因此该院酌定陈某某退还西海湾幼儿园一半定金,即15000元。西海湾幼儿园要求陈某某返还另一倍定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西海湾幼儿园定金15000元;三、驳回西海湾幼儿园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046.64元,由陈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716元,由陈某某负担179元,西海湾幼儿园负担537元。上诉人西海湾幼儿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支持西海湾幼儿园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某承担。上诉理由:一、本案中西海湾幼儿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西海湾幼儿园存在违约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西海湾幼儿园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2、由于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幼儿园的教材,陈某某的违约不仅使西海湾幼儿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会影响西海湾幼儿园下半年的教学计划,西海湾幼儿园给了陈某某几天宽限期,陈某某仍然无法交货,为了不耽误教学计划,西海湾幼儿园才会在2013年8月20日向案外人晏某某订购教材。3、由于陈某某不具有涉案教材的供应资质,其根本无法向西海湾幼儿园履行合同,其所谓的货物其实就是指的案外人晏某某向西海湾幼儿园提供的货物,根本不存在第二批货物。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海湾幼儿园支付货款的行为是空手套白狼的行为,说严重点是实施诈骗的行为。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未通知原告是否应继续供货前提下接受案外人晏某某的供货,不再要求原告供货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陈某某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一审法院“酌定原告退还被告一半定金,即15000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西海湾幼儿园的合法权益。1、如前所述,西海湾幼儿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某亦应按照约定的收货日期(2013年8月10日)交货。而本案中,陈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履行交货义务,其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即“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西海湾幼儿园有权要求陈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损害了西海湾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西海湾幼儿园的诉求。被上诉人陈某某口头答辩称:1、陈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12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西海湾幼儿园的财务曹某,支付了部分的定金,数额是19800元,另外一部分陈某某是从货款中扣的,也已经付给了西海湾幼儿园。2、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由于西海湾幼儿园对陈某某缺乏信任,所以合同没有按期履行。西海湾幼儿园此后收到订购的教材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西海湾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另查明:一、西海湾幼儿园和陈某某均确认涉案货款为55707元,已由西海湾幼儿园交给晏某某。陈某某确认不再向西海湾幼儿园主张货款。二、陈某某于二审调查时向本院提交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补制客户回单》三份,该回单显示2013年12月10日通过ATM无卡存款向62284********的账户存款5100元和4900元,2013年12月11日陈某某向曹某的6228***********账号转款9800元。上述证据用以证明陈某某已经向西海湾幼儿园财务曹某转账支付了19800元。西海湾幼儿园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存疑,西海湾幼儿园负责人对该笔款项不知情,曹某没有权限接触钱款往来。三、西海湾幼儿园在二审调查时承认曹某是其财务人员。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主要为:一、陈某某是否履行其交货义务;二、西海湾幼儿园是否履行其付款义务;三、西海湾幼儿园预付陈某某的定金应如何处理。一、关于陈某某是否履行其交货义务的问题。根据西海湾幼儿园和陈某某的订购合同,陈某某应于2013年8月10日将约定货物送至西海湾幼儿园。陈某某于2013年8月底通过案外人晏某某将约定货物送至西海湾幼儿园,由西海湾幼儿园工作人员吴日生签收。至此,陈某某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陈某某虽没有在合同约定期内交货,但西海湾幼儿园签收货物应视为对交货期限变更予以认可。西海湾幼儿园称该货物是其自行向晏某某采购,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也与晏某某的证词不符,并且陈某某持有送货单原件,与西海湾幼儿园的主张相矛盾,故本院对西海湾幼儿园自行向晏某某采购的主张不予采信。二、关于西海湾幼儿园是否履行其付款义务的问题。陈某某交付货物后,西海湾幼儿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且其交付的定金应抵作价款。西海湾幼儿园和陈某某均确认全部货款为55707元,已由西海湾幼儿园交给晏某某,陈某某确认不再向西海湾幼儿园主张货款。至此,应视为西海湾幼儿园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三、西海湾幼儿园预付定金30000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西海湾幼儿园应付货款55707元,实付货款85707元(预付定金30000元+货款55707元=85707元),多付部分30000元应当由陈某某予以返还。陈某某称已经将30000元返还给西海湾幼儿园,其中198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西海湾幼儿园财务人员曹某,剩余部分通过另送货物抵扣,西海湾幼儿园予以否认。对此,本院认为,陈某某持有ATM存款客户通知书原件,显示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向6228**********账号存款4900元和5100元,而该卡号与陈某某2013年12月11日转账9800元的曹某账号一致,因此,本院采信陈某某向曹某返还19800元的主张。曹某为西海湾幼儿园的财务人员,应当视为陈某某已将该19800元返还西海湾幼儿园。西海湾幼儿园称对转账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是返还的本案定金,有可能是陈某某与曹某有其他的往来,但西海湾幼儿园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陈某某主张通过另送货物抵扣剩余10200元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亦不予采信。故陈某某还应向西海湾幼儿园返还货款10200元。原审判决陈某某退还西海湾幼儿园15000元,陈某某对此并未提出上诉,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不再处理。综上,西海湾幼儿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无事实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未对陈某某已还款项予以认定欠妥,但陈某某未提出上诉,视为放弃部分权利,故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湾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康  春  景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林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璐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