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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吴澎造型艺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悠然蓝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吴澎造型艺术有限公司,安徽悠然蓝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吴澎造型艺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悠然蓝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悠然蓝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6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