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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修荣华与钟美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荣华,钟美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修荣华,男,1954年12月2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钟美红,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修荣华与被告钟美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修荣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修荣华以另经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修荣华负担。审 判 员  谢天华审 判 员  谢 彤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