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傅晓华与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华,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94号原告傅晓华,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飞,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四公里新民园4F,组织机构代码66893049-4。法定代表人刁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苟婷,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玉娟,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傅晓华与被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理中,被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重庆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