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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英与傅爱华、张勇、张智广、张智靖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959号申请人马英,女,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傅爱华,女,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智广,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智靖,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马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爱华、张勇、张智广、张智靖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爱华、张勇、张智广、张智靖的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