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跃与刘一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刘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张跃,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刘一,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张跃与被申请执行人刘一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2015)沪黄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跃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一户籍所在地系人户分离,目前下落不明。期间,我院向被执行人刘一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执行中,未查实被执行人刘一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房产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暂停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跃依据(2015)沪黄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