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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俊民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0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民,曾用名:刘海振,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建坤、张春生,上海毅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民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甬鄞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俊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章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俊民及其辩护人张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俊民伙同王社会、张亚杰(均已判刑)、刘党、“华伟”(均在逃,另案处理)经预谋至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由张亚杰等人租乘被害人楚松亮驾驶的摩托车,谎称要去姜山镇励江岸村,王社会骑自行车尾随其后,被告人刘俊民等人在姜山镇高速公路立交桥下等候。当摩托车行驶至该立交桥时,张亚杰等人以衣服掉下为由叫楚松亮停车,后强行将楚松亮从摩托车上拉下,劫得宗申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660元)。2004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刘俊民伙同王社会、张亚杰、刘党经预谋后至宁波市鄞州区横溪菜场,由张亚杰等人租乘被害人侯某驾驶的摩托车并谎称要去姜山镇,被告人刘俊民、王社会驾驶劫得的宗申牌摩托车尾随其后。当摩托车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一三岔路口时,张亚杰等人借口叫侯某停车,后被告人刘俊民等四人采用殴打的方法从侯某处劫得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680元)。2015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俊民在河南省鹿邑县唐集镇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俊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刘俊民上诉称,其未参与原判认定的两起抢劫犯罪,其也未曾使用过刘海振的姓名,也不认识王社会及张亚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的刘俊民参与两节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案犯王社会的供述与张亚杰的供述及证言无法印证,刘俊民抢劫犯罪不成立。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俊民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王社会、张亚杰笔录内容、被害人的陈述及刘俊民的人口信息登记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刘俊民伙同王社会等参与两次抢劫犯罪,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裁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俊民抢劫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楚松亮、侯某的陈述,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鄞价认[2005]第1-0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业务变动记录及宁波市暂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及侦破报告、(2005)甬鄞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2008)甬鄞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同案已决犯王社会、张亚杰的供述、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俊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犯王社会2004年被抓获时的相关供述,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同案犯的情况下,即对共同参与抢劫的“刘海振”等人的相关信息及住址等均明确予以供认,与上诉人刘俊民的相关信息及家庭住址一致,后其又对刘俊民进行了辨认,确认刘俊民即共同参与抢劫的“刘海振”,上述事实同样得到了同案犯张亚杰的证实。同时,根据上诉人刘俊民的相关户籍档案,证实其曾用名为刘海振,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刘俊民共同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而上诉人刘俊民否认其曾用名为刘海振的相关辩解与其供述前后矛盾,且与客观证据不符。故上诉人刘俊民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荷春审 判 员 李雨水审 判 员 吴旭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