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唐真理与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真理,王思会,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真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思会。委托代理人:唐真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紫荆路3号佳华世纪新城C区A-2-4。法定代表人:刘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唐真理、王思会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真理、王思会申请再审称: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不到位,唐真理、王思会有权拒交物业服务费,二审法院仅凭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而不采信唐真理、王思会提供的相关证据,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真理、王思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唐真理、王思会系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130号3幢15-7房屋的业主,其与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唐真理、王思会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唐真理、王思会作为业主接受了服务,其应向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唐真理、王思会提出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不到位,其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距,且已经达到应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程度,故对唐真理、王思会提出的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唐真理、王思会提出的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唐真理、王思会可与该公司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作审查并无不当。综上,唐真理、王思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真理、王思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