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雨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雨雷,北京明日中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6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林雨雷,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鹄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明日中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27号楼2层201房间。法定代表人:高绪坤,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3号一层D106室。法定代表人:高绪坤,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雨雷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明日中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雨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北京明日中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林雨雷提出的申诉理由,二审判决中已详加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林雨雷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林雨雷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林雨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雨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