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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飞与刘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69-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刘国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刘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民审 判 员  所利亭代理审判员  朱 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