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92号原告:严某某,女,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某,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严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