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陈某,务工。委托���理人:陈国耀。被告:包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