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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甲辰、马安花与张永辉、张永耀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辰,马安花,张永辉,张永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甲辰,男,汉族,1952年3月30日生。原告马安花,女,汉族,1953年3月30日生。被告张永辉,男,汉族,成年。被告张永耀,男,汉族,成年。原告张甲辰、马安花诉被告张永辉、张永耀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辰、马安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甲辰、马安花承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