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甲辰、马安花与张永辉、张永耀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辰,马安花,张永辉,张永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甲辰,男,汉族,1952年3月30日生。原告马安花,女,汉族,1953年3月30日生。被告张永辉,男,汉族,成年。被告张永耀,男,汉族,成年。原告张甲辰、马安花诉被告张永辉、张永耀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辰、马安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甲辰、马安花承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