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景堂与丛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景堂,丛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景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艳。委托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景堂因与被上诉人丛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景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景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景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卢宏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月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