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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小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奎彬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奎彬,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小字第00075号原告张奎彬。委托代理人周洪礼,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彬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奎彬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