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小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奎彬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奎彬,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小字第00075号原告张奎彬。委托代理人周洪礼,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彬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奎彬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