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宝亮与罗双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亮,罗双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955号原告朱宝亮,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罗双石,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亮与被告罗双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朱宝亮以已与罗双石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朱宝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