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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宝亮与罗双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亮,罗双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955号原告朱宝亮,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罗双石,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亮与被告罗双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朱宝亮以已与罗双石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朱宝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