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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席凤强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凤强,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011-1号原告席凤强,男,194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刘丽永,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丽丽,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平,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凤强诉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6日做出(2015)迎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告知原告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席凤强负担。审 判 长  闫聪岭人民陪审员  徐素梅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治宇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