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志敏与杨得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1、杨某甲是否在广州经营服装店的事实;2、正阳县公安局是否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决定对杨某甲涉嫌重婚罪侦查,该案侦查的结果如何的事实;3、杨某甲是否遗弃婚生女杨某乙的事实。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廖化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