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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仲池与林松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仲池,林松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林仲池,男,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李丽萍(是原告的妻子),女,汉族,住江门市。被告林松耀,男,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仲池诉被告林松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仲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仲池负担。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