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仲池与林松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仲池,林松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林仲池,男,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李丽萍(是原告的妻子),女,汉族,住江门市。被告林松耀,男,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仲池诉被告林松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仲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仲池负担。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