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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鑫与刘砚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刘砚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赵鑫。被执行人刘砚勋。申请执行人赵鑫与被执行人刘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1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1000元。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刘砚勋的承包地现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