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玲玲与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玲,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518号申请执行人周玲玲。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0213000058253,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机光电工业园区(鸿运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顾新平,该公司总经理。周玲玲申请执行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豪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新民调确字第0001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自愿就本次纠纷做一次性了结,再无工伤赔偿待遇纠葛。二、远豪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周玲玲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17000元,生育津贴15800元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138元,以上费用共计33938元。三、因周玲玲预产期为2015年3月,若周玲玲将来的生育所产生的费用高于上述合计费用,周玲玲不再要求远豪公司补足;若周玲玲将来生育所产生的费用低于上述合计费用,远豪公司也不再要求周玲玲予以返还差额部分。四、远豪公司应于2015年2月8日前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周玲玲。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生育保险待遇为339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远豪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远豪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国土登记信息;远豪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B2808U、B1937G、BZ2550、B7B266、B7L829、B2801U、B5792G、B5085M、B5089M、BA002E、BA203E、B759Y2、B375V7、B357V7、B5793G、B5973G、B5086M、B5056M的车辆共计19辆,上述车辆由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本案已办理了轮候查封,但因目前车辆下落不明;远豪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远豪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发放了2591元的执行款,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313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调确字第0001号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