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卫润才与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润才,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卫润才,男,1949年3月9日出生。被告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润才与被告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润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卫润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卫润才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