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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孟超、王喃喃、李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志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谢君,该公司员工。被告:孟超,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喃喃,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先峰,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超、王喃喃、李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庭前已依法向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0元,本院减半收12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孙方奎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