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嫚、王洪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嫚,王洪,杨国姣,王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52号申请人:刘嫚,1987年8月19日。申请人:王洪,1984年4月24日。申请人:杨国姣,1972年2月22日。申请人:王学平,1970年10月14日。本院于2011年7月8日、2012年7月9日分别作出的(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501-1号、(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501-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申请人刘嫚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申请人王学平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现因上海驰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薛秋生、沈胜强、张辽原、蒋天玖、蒋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经本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结后,上海驰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该案已执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诉讼保全担保物的鄂A×××××车辆、鄂A×××××车辆予以解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诉讼担保物的解封符合解封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刘嫚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申请人王学平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