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生,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少军 来自